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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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02

贵州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运输与运输服务的相关条款。首先,第十条明确了从事水路运输和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依法向县以上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运输企业需持有营业执照,并根据船舶数量向原发证机构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且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或转让这些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如拥有适航的船舶、持证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足够的流动资金等。非营运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十二条强调,在国家和省级范围内采用标准船型的通航水域,经营者必须采用规定的标准船型,标准船型由省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对客班船的运营有严格要求,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班次、航线和起终点运营,未经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这些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若水路运输、服务或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进行合并、分立、经营项目或范围变更,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或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也需办理变更手续。歇业时,应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备案。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转让,原持有者需办理注销登记。




扩展资料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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