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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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9:19
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3目的规定,应当每件交纳50-100元。 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
(一)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100元。
依据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二)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3、诉讼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侵权案件虽也有属于确认之诉,但因为涉及侵权赔偿的给付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特别规定为涉财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房屋仅是权属确认时,应不属于涉及财产给付的财产案件。
由此可见,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既要求返还财产又要求赔偿损失的,以当事人的请求为争议标的,分别计算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支付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它对非财产案件和财产案件进行了划分,但没有按照确认诉讼、支付诉讼和变更诉讼进行分类。这样,在实践中,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收费,确实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