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5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7:49


第十二条:在特定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或部分/全部抢救费用。具体情形包括: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 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
3. 机动车肇事逃逸。

需要垫付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垫付时间一般为接受抢救后的72小时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费用计算需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需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完成抢救后,对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收到垫付通知和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垫付请求。符合条件的,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条件的,则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垫付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及证明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条件的,则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审核垫付申请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扩展资料

概况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